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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后写评价,竟被烧烤店起诉!法院判了

来源:红餐网 作者:侯其锋 2021-03-09 09:29:38
侯其锋

侯其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餐饮法务官创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2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侯其锋律师专注餐饮行业法务服务、资本运作多年。为乐凯撒、奈雪の茶、喜家德、美奈小馆、大弗兰、陈鹏鹏鹅肉饭店、很久以前、九锅一堂等多家知名餐饮连锁品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融资顾问、IPO辅导服务,对餐饮企业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融资上市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立了国内首个为餐饮行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餐饮法务官”,多家餐饮行业教育机构特邀讲师。

 

又一件差评引发的事件。

一个烧烤店,消费者吃了海鲜后上吐下泻,其家人就在评价网站上对该餐厅做出了不好的评价。

餐厅老板也不简单,直接在网站上开怼,双方的情绪都升级,最后餐厅老板提起了诉讼,认为消费者损害餐厅的名誉权。

这顿饭不仅吃得拉肚子,还要吃官司?最近,法院判了。

本文参考中国法院网公开信息

顾客发布差评遭餐厅起诉

这事发生在重庆。2020年3月30日,陶某和妻子郝某带着孩子来到一家专门做烧烤的餐厅用餐,郝某吃了不少虾和田螺。

第二天早上,郝某出现上吐下泻症状,陶某立刻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属于急性胃肠炎。

陶某和儿子不爱吃海鲜,所以前一天晚上并未食用田螺和虾,也没有出现呕吐腹泻症状。这让郝某怀疑,食用的海鲜有问题,因此一边住院治疗,一边在某点评网站提出了质疑。

根据报道,商家的回复不仅没能消除夫妻二人的怀疑,还激发了他们的怒火。具体怎样回复的,法务君没有查到信息,估计是没有承认,语气也不友好。

此后,双方各执一词,在网络评价页面上争执,矛盾逐渐升级,言辞也越发激烈。

最后,这个餐厅将陶某、郝某二人诉至重庆江北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某点评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经营损失。

法院判决餐厅败诉

这样的事情,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去年的狗不理事件。一个微博博主发布了差评视频,王府井狗不理餐厅要求“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和“谷岳”在国内主流媒体公开道歉,随后还报了警。

狗不理没占到便宜,这家餐厅也一样。

法院审理查明,首先,郝某在某餐饮服务部用餐后的次日发生急性呕吐腹泻症状,在就医治疗的同时,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对事件发表评论具有事实依据,并非故意捏造或虚构事实。

其次,虽然郝某未能举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所发生的呕吐腹泻与用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符合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的社会认知,不具有借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以诋毁其商业声誉的不良动机和目的。

法院也认为,评论中虽然有欠妥言论,在矛盾升级的情况下,也属于人之常情。

最后,法院认为陶某对所作的评论不构成对该餐厅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餐厅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并非捏造,不是为了敲诈,也没有诽谤的目的,只是发表几句差评,那些玻璃心重的老板,很难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

不怕差评,也别滥用权利

被人批评的时候,很少有人会不激动。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用餐后,有权根据自己对商品质量、综合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

即使评价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细微差异,也别急着怪罪消费者  不能仅凭消费者的评价内容带有消极性质,就认定评价行为侵犯了名誉权。

开门做生意,难以满足所有人口味,有人说一两句不好吃太正常了;更何况,如果这差评确实是食品质量或者服务态度出了问题,那就更没话说。

法务君一贯认为,不要怕差评。如果是对的,听取意见改进经营;如果是恶意的,也自有法律来做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因为几句差评就报警、起诉,却不向内反思产品和服务是否真的出了问题,这种对权利的滥用,也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怎么做?

以上案例已经证明,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获取不了好的道德评价,更赢不了消费者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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