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自己拍摄的菜品图,也要注意一些小细节!
日前,山东临沂一餐馆老板爆料称,因自己在网上发布了门店做的蛤蟆汤和一些昆虫菜品的视频,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拟罚款45万元。由于对该处罚无法接受,餐馆老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消息一出,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对很多餐饮老板以及厨师而言,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拍摄的菜品图,早已是稀松平常的事,但因为这样的举动就收到了市监局开出的45万罚单,这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估计都会被震惊到。
到底是餐馆老板违法售卖,还是相关部门操作失误?今日,官方就该事件发出《情况通报》,撤销了对该餐饮店的处罚,同时对原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至此,这场因“随手拍”而引发的争议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一张菜品图,引发45万罚单
事情的起因还得追溯到几个月前,据悉,今年2月,山东临沂某餐馆老板张女士,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中展示了自己门店的多张菜品图片,有一张图还手写标注了“蛤蟆汤”,并配音“本店采用高端的食材,简单的烹饪方式,健康营养美味,干净舒适的环境,优质的服务,欢迎您的光临!”
但就是这样一个小举动,为其带来了麻烦。据张女士回忆,3月22日,有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给打电话通知张女士称,接到群众举报,餐馆涉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蛤蟆。通过张女士个人抖音账号查询发现,上面发布了涉及蛤蟆汤的餐饮食品广告,需要进行调查,并让张女士于次日上午到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
随即,张女士删除了其在抖音上发布的内容。
3月25日,因张女士店铺没开门,当地居委会便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塞到其店铺门缝。告知书显示,处罚事由为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从重处罚,拟给予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该行政处罚,张女士并不认可,其认为发布的“蛤蟆汤”图片不属于广告,且店里的“蛤蟆”其实是牛蛙,是从附近市场购买的,“蛤蟆”是当地的一种习惯性叫法。
随后,张女士起诉了市监局,并向媒体爆料了此事,由此也引发了餐饮圈的热切关注,不少餐饮老板及厨师对于这起“因发布菜品图拟被高额处罚”的事件纷纷表示出了震惊和不理解。
“在后厨做的菜,发出去图片都会被罚吗?”
“我朋友圈发出去菜品照片,会不会也有麻烦……”
“现在开餐厅的基本没有不推广的,还有那么多探店博主,那不都违法了。”
避免踩雷,餐饮经营要守住这些细节
如今,根据官方最新通报,对“蛤蟆汤”饭店被拟罚45万元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同时对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这样的结果虽然大快人心,但对于餐厅经营者,以及长年跟菜品打交道的厨师而言,还是要汲取教训。尤其要对此次事件中的一些争议点有深入了解,避免踩雷。
比如,发布菜品图到底属不属于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都属于商业广告活动。
但像上述“蛤蟆汤”饭店被罚事件中,餐馆老板发布图片、视频的行为并不属于这个范畴。新京报的报道中就提到,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表示,“蛤蟆汤”饭店老板没有宣传自己店的地址,没有挂消费链接,也没有委托别人“种草”等,故而不属于商业广告活动,不构成广告。
也就是说,无论是厨师,还是消费者个人,出于个人喜好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美食的图片,都不属于广告。
此外,餐厅实际经营中,要严禁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在菜谱和招揽宣传广告中也要避免出现“野味”等含野生动物内容的字样。就像“蛤蟆汤”饭店被罚事件中,市场监管局一开始可能是注意到饭店用了“蛤蟆”一词,故而质疑餐馆涉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后面因为证明了蛤蟆在当地会代指青蛙、牛蛙、蟾蜍,且当地已有规模化养殖,从而才避免了被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比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金丝猴等,人工养的也不行。
餐馆因非法加工禁食野生动物而被罚的例子也早有发生,像几年前佛山就有一餐饮服务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加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出售其制品被罚没近3万元。
当然,即便做到了上述这些,餐厅的实际经营中仍不可避免会遭遇其它一些踩雷行为。如果确实遇到了处罚有失公正的情况,老板们也不用忍气吞声,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将有希望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红厨网;作者:瑾泱